(2017)川01民辖终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崇州市桤泉贝克石材加工厂、成都华狮漆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崇州市桤泉贝克石材加工厂,成都华狮漆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崇州市桤泉贝克石材加工厂,住所地崇州市桤泉镇群安村*组。经营者:熊梁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华狮漆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邑县沙渠镇枫桦路8号。法定代表人:冯玉波,总经理。上诉人崇州市桤泉贝克石材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华狮漆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9民初1081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崇州市桤泉贝克石材加工厂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崇州市,故本案应由四川省崇州市人民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书》,约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时,约定在甲方住所地法院进行”。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甲方成都华狮漆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故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崇州市桤泉贝克石材加工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