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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铜陵铜冠建安新型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铜冠建安新型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3号申请执行人:铜陵铜冠建安新型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0790738A(1-1)。法定代表人:丁成树,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5184113X3。负责人:查萍。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66184U(1-6)。法定代表人:周宏,系公司董事长。关于铜陵铜冠建安新型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陵铜冠建安新型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依据(2016)皖0706民初21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