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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钦州市沙井加油站、黎照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州市沙井加油站,黎照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钦州市沙井加油站。被执行人黎照松,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州市沙井加油站申请黎照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作出的(2016)桂07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没有适宜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