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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0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厦门正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厦门正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0714号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西区218号。法定代表人:杨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举,公司职员。被告:厦门正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18号103、104、204单元。法定代表人:赖光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贵、华秀芳,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正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潘伟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艺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