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向东、耿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向东,耿强,邱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向东,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佐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原审被告:邱娜,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佐月,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向东因与被上诉人耿强、原审被告邱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吴向东上诉称耿强、邱娜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个人资金周转”,提交《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证明借款当日邱娜将200万元转账给一个叫文丽的人,主张诉争借款是邱娜个人债务;邱娜称本案诉争借款与吴向东无关;耿强对吴向东、邱娜主张不予认可。重审时,应由吴向东、邱娜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关于本案诉争债务,是否有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综合本案案情,依法公正裁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向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9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建民审 判 员 任 磊审 判 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