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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福才与李洪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才,李洪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997号原告:刘福才,男,被告:李洪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原告刘福才与被告李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刘福才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福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