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福才与李洪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才,李洪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1997号原告:刘福才,男,被告:李洪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宇,原告刘福才与被告李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刘福才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福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