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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吉安县苏妹化工油漆店与易玲玲、曾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县苏妹化工油漆店,易玲玲,曾佑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902号原告吉安县苏妹化工油漆店,住所地:吉安县敦厚镇赣江大道月亮湾小区门口旁。经营者戴苏妹,女,1964年12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易玲玲,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曾佑生,男,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原告吉安县苏妹化工油漆店与被告易玲玲、曾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合同订立前两被告已离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曾佑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县苏妹化工油漆店撤回对被告曾佑生的起诉。审 判 长 刘 玉 杰审 判 员 肖  焰人民陪审员 李 鑫 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欧阳如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