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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华润吉林医药有限公司与白山市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240号华润吉林医药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医院:关于申请执行人华润吉林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白山市中医院向申请执行人华润吉林医药有限公司给付向申请执行人华润吉林医药有限公司给付购药款的利息5117元。因被执行人白山市中医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润吉林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山市中医院自动履行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华润吉林医药有限公司5117元(包括上述执行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