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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聂家益、丁承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家益,丁承冲,孙春贤,尹显海,尹敏,孙利仁,尹显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聂家益,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申请执行人:丁承冲,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孙春贤,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尹显海,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尹敏,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孙利仁,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尹显桂,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家益、丁承冲、孙春贤与被执行人尹显海、尹敏、孙利仁、尹显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昭平审判员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学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