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龙,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清龚,郭晓红,河南中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万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市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乡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乡市经济开发区中原宝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豫07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张景龙,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健康北路**组***号。被执行人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清龚,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白小屯村64号。被执行人郭晓红,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白小屯村64号。被执行人河南中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万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市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董事长。被执行人新乡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董事长。被执行人乡市经济开发区中原宝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清龚,董事长。张景龙申请执行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刘清龚、郭晓红、河南中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万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新乡市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乡市经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新乡市经济开发区中原宝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新中民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2016)豫07执188号。标的:100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地产、无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新中民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付士洲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孟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