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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陈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陈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617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董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琪,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冰,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陈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庆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