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鹏、王长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王长利,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刘鹏,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长利,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刘鹏与王长利、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长利、王立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