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唐桥新村枫渡苑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4570356B。法定代表人:周凯,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3703538。法定代表人:郑风云,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民终5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