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80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张四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张四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80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被执行人张四贞,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张四贞罚金一案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16刑初801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张四贞履行给付罚金10000元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四贞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尚未受偿的债权为罚金1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张四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