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0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春更与程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更,程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740号原告:陈春更,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程兴刚,男,1971年08月0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更与被告程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更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更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更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