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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0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春更与程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更,程兴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740号原告:陈春更,男,1982年12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程兴刚,男,1971年08月08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更与被告程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更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更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更撤诉。审判员  孔祥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