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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中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余定桃,罗敏,蔡厚文,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中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法定代表人:徐剑。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被执行人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余定桃。被执行人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黄爱民。被执行人余定桃,女,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罗敏,女,住所地南昌市大士院住宅西区。被执行人蔡厚文,男,住所地南昌市大士院住宅西区。被执行人黄涛,男,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余定桃、罗敏、蔡厚文、黄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生效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余定桃、罗敏、蔡厚文、黄涛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飞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中冠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余定桃、罗敏、蔡厚文、黄涛银行的存款3230.70959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江西)书记员  魏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