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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7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运蛟诉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蛟,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澄潭江镇虎形村村委会,王益文,张国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7635号原告:张运蛟,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一般授权),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一般授权),浏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法定代表人:杨志坚。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自力(特别授权),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浏阳市澄潭江镇虎形村村委会,住���地长沙市浏阳市澄潭江虎形村。负责人:李凡亮。第三人:王益文,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四伟(一般授权),浏阳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张国根,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张运蛟与被告长沙九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浏阳市澄潭江镇虎形村村委会,第三人王益文、张国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彭常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浏阳市澄潭江镇虎形村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张运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运蛟撤回对浏阳市澄潭江镇虎形村村委会的起诉。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文伟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