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任双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双进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蓬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双进,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蓬莱市。1986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8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双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曾中止、延期审理。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双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任双进先后四次在其位于蓬莱市西营里街13号的家中容留杜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有证人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蓬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任双进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亦供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双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双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洪飞人民陪审员 赵灿盛人民陪审员 张成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