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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学成与臧光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成,臧光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民初1907号原告:黄学成,男,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臧光冉,男,64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黄学成与被告臧光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学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光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学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协议,并在协议的10年中免费继续一年;2.诉讼费和诉讼务工费由被告人承担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农历6月16日,原告租赁被告房屋三间,期限10年,每年租金2880元,当年农历6月16日交清。今年4月17日,被告在租赁房屋上写房屋出租广告,告知原告不再继续租赁房屋,并拒绝接受原告的租金,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臧光冉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农历6月16日,黄学成与臧光冉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臧光冉将位于王集村砀单路西侧3间房屋出租给黄学成,期限10年,每年租金2880元,每年农历6月16日交清当年租金。协议签订后,双方按协议约定履行至今。以上事实,有协议、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黄学成与臧光冉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不履行协议或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应承担法律责任。黄学成以臧光冉在租赁房屋上广告招租,不接受其应交租金,要求臧光冉免费继续一年以及承担诉讼费和务工费3万元,但黄学成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没有证据证明臧光冉不履行协议。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黄学成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学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学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