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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2638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江学益,庐江县汤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阙某,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岳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学益,被告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诉称:王某与阙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夫妻感情一直不好。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打,且阙某经常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阙某辩称:王某诉称不是事实。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没有矛盾,仅有时因琐事争吵,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阙某于2015年12月31日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王某与阙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为琐事争吵。王某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王某提交的身份证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王某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3、阙某提交的身份证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4、双方的当庭陈述。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王某与阙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在其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有时因琐事争吵,其因实属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加强信任,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其夫妻关系是能够重归于好的。王某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其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王某诉求与阙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岳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