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罗福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87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957199666(1-3)。被执行人罗福文,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福文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福文协商分期支付并达成协议,经询问申请人同意暂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钮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