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3民初7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7608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徐建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徐建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608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805033486,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锦溪镇锦商路65号。法定代表人:鞠晓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等锋,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建春,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诉被告徐建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栋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