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史月荣、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月荣,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衣雪风,薛飞,郑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118号申请人:史月荣,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衣雪风,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薛飞,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郑淑美,女,193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衣雪风、薛飞、郑淑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史月荣于2017年6月28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书、书面认可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报纸公告等材料。本院查明,申请人史月荣所主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申请人史月荣作为栖霞市人民法院(2014)栖商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权利承受人,其主张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史月荣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史 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