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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薛淑添与曾清珠、胡志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淑添,曾清珠,胡志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268号原告:薛淑添,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草龙,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清珠,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胡志金,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薛淑添与被告曾清珠、胡志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薛淑添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从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淑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薛淑添负担。审 判 长  付莉苹代理审判员  林娟美代理审判员  胡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倪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