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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635号原告:王某1,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束鹏杰,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女。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1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对被告王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