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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710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与新疆波西努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婚礼用品有限公司、温新惠、马小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新疆波西努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婚礼用品有限公司,温新惠,马小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7101民初22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南路1号。负责人:朱耕,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新,新疆天阳律师事务��律师。被申请人:新疆波西努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181号新疆生物医药创新创业园孵化楼734室。法定代表人:王晋,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婚礼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温新惠,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温新惠,女,195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6501031953********,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21号北区*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马小刘,男,194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21号北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与被申请人新疆波西努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婚礼用品有限公司、温新惠、马小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婚礼用品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11号1栋2层办公2号房屋【房产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03011**号】,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11号1栋2层办公2层商业2号房屋【房产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03011**号】,及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24号商业用地【土地使用编号:乌国用(2006)第0019954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在被告财产及资金保全范围内,以该行的资产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婚礼用品有限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11号1栋2层办公2号房屋【房产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03011**号】,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11号1栋2层办公2层商业2号房屋【房产证号:乌房权证天山区字第20103011**号】,及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24号商业用地【土地使用编号:乌国用(2006)第0019954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文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