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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继峰与侯国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峰,侯国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411号原告:黄继峰,男,汉族,1953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国光,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赞友,河南宇言(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原告黄继峰与被告侯国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侯国光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和注册地均位于柬埔寨,本案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黄继峰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继峰对被告侯国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  庞XX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