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继峰与侯国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峰,侯国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411号原告:黄继峰,男,汉族,1953年11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国光,男,汉族,1964年4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赞友,河南宇言(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原告黄继峰与被告侯国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侯国光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和注册地均位于柬埔寨,本案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原告黄继峰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继峰对被告侯国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判员 庞XX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