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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麦合木提江·艾麦提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合木提江·艾麦提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刑初45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维吾尔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团结路。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辩护人吾买尔江·买买提,北京同一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7〕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犯绑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及其辩护人吾买尔江·买买提、翻译人阿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伙同阿某·卡某、艾某·阿某(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后,于2006年6月22日晚9时许,驾驶1辆租赁的商务车,至本市公平路附近,将被害人库某·吉某劫持上车,并用事先准备的头套、手铐、绳子绑住库某·吉某后驾车离开。嗣后,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阿某·卡某、艾某·阿某等人劫走被害人随身物品并威逼其打电话给女儿夏某某,勒索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在本市共青森林公园门口交钱,夏某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军工路共青森林公园附近发现麦合木提江·艾麦提等人驾驶的车辆,欲实施抓捕,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见状驾车逃跑,被害人库某·吉某趁机拉开车门跳下该车,因摔倒致左侧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广泛颅底骨折等,后被送往医院急救。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主动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曾于2008年11月委托他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库某·吉某的陈述笔录、出具的收条,证人夏某某、李某某、张某、郑某某的证言,同案犯阿某·卡某、艾某·阿某的供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上海顺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协议》、被害人库某·吉某的病史资料,出具的《案发经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同案犯相关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辩护人依法收集,经当庭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与他人结伙,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采用暴力等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犯绑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能主动投案,虽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能如实供述,依照法律规定可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鉴于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且在原籍参与社会公益,确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当庭提出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麦合木提江·艾麦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6年3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马翠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莫振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