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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道义与章名新、蔡照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义,蔡照荣,章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王道义,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蔡照荣,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章名新,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道义与被执行人蔡照荣、章名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