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王道义与章名新、蔡照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义,蔡照荣,章名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王道义,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蔡照荣,男,汉族,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章名新,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道义与被执行人蔡照荣、章名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周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轲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