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民终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随州市国土资源局,湖北星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刘运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2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随州市沿河大道11号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站院内。主要负责人:景高举。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原市民中心*楼。法定代表人:祝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自先,随州市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随州市迎宾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周元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然,随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发,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星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316国道圆梦星光城营销中心海天冷库对面。法定代表人:朱大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军,湖北星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运江,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清,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随州市佳信工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随州市。上诉人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上诉人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上诉人随州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湖北星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运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院认为,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350元,上诉人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预交的1050元、上诉人随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预交的2000元、上诉人随州市国土资源局预交的2000元、上诉人湖北星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詹君健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