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行审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南万强实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河南万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81行审387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航,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君强,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河南万强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晓平,男,47岁。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国土资执罚决(2016)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河南万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在团结东路南侧占地4613.7平方米建广亿万商城项目营销中心,所占土地属湍河办事处李庄居委会张庄组集体建设用地。该项目营销中心所占用地符合邓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经有权批准机关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你公司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4613.7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23068元。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故申请对其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没收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移的,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或使用手续。”根据该规定,第1项处罚内容人民法院不享有执行职权,不准予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并处罚款共计23068元”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邓国土资执罚决[2016]分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责令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准予强制执行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邓国土资执罚决[2016]分第01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即“罚款共计23068元”。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第一项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第二项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玲卫审判员 秦文哲审判员 海艳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