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朱永友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永友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676号罪犯朱永友,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永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朱永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朱永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永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十一月至二O一七年三月累计获得考核分为2059分,表扬叁次(二〇一五年九月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累计考核分229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永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永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四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