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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周小生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654号原告:周小生,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被告:徐长江,男,195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周小生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徐长江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周小生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小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小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小生负担。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李 剑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同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