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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吴志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吴志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何国富,行长。被执行人吴志裕,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志裕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志裕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4)浦民初字第1065-1号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执字第40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