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5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闻代泽、施国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闻代泽,施国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5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闻代泽,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施国孟,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8657号闻代泽与施国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3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719元,执行费39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施国孟名下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马家路村的房地产,但因该房地产为集体土地性质,暂不宜处置,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