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与被告江志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江志军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041号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源县八家河。法定代表人:王玉桐,职务场长。被告:江志军,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受理的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与被告江志军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书,并判令被告将其承包的八家河六队养殖水面返还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上半年承包费7.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25日,原告与本场职工江志军签订合同书,将八家河六队养殖水面承包给江志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承包面积为2018亩;每年承包费13万元,每年5月1日前交齐当年承包费的60%,即7.8万元,10月1日前交齐当年承包费的40%,即5.2万元;被告必须足额交纳承包费,否则原告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收回乙方所承包的水面资源,并通过法律渠道追缴所拖欠承包费。本院认为,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不能提供被告江志军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且不能向法庭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法进行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肇源县八家河示范养渔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免收。审判员 李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