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叶帅宏与施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帅宏,施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87号之一原告:叶帅宏,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夏焱、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园园,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原告叶帅宏诉被告施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60.5元(已减半),由原告叶帅宏负担。审 判 长 周俊梅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何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