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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3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叶帅宏与施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帅宏,施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387号之一原告:叶帅宏,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夏焱、富成立,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园园,女,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磐安县。原告叶帅宏诉被告施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160.5元(已减半),由原告叶帅宏负担。审 判 长  周俊梅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何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