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9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黄叶红、陈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黄叶红,陈遴,湖南省煤业集团煤炭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955号之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1500号北辰时代广场A1区。负责人:王顺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川,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叶红,女,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陈遴,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湖南省煤业集团煤炭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1099号湘煤大厦729室。法定代表人:邓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黄叶红、陈遴、湖南省煤业集团煤炭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106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55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0530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