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罗素芳、杨碧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素芳,杨碧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罗素芳,女,生于1965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申请执行人:杨碧琼,女,生于1969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执行罗素芳与杨碧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日内履行已生效(2017)川1623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素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喻 斌代理审判员 袁 旭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枭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