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海北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海北岗嘎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穆才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北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北岗嘎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穆才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3民初26号原告海北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海晏县西海镇塔里村。法定代表人孔凡月,男,汉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国,系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艳芳,系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北岗嘎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海晏县金滩乡海东村。法定代表人穆才行,男,藏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穆才行,男,藏族,1967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军,系海北岗嘎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海北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海北岗嘎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穆才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海北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北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起诉后,与被告海北岗嘎农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穆才行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北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033.7元减半收取计8516.85元由海北金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娄仲和审 判 员 陈琴& # xB;人民陪审员 才 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淑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