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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覃友平、覃艳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友平,覃艳芬,龙善辉,龙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覃友平,男,1969年3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覃艳芬,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壮族,现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善辉,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苗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善,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苗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桂0226执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善、龙善辉的银行帐户,现因本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善、龙善辉的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勇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