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覃友平、覃艳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友平,覃艳芬,龙善辉,龙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覃友平,男,1969年3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三江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覃艳芬,女,1978年9月16日出生,壮族,现住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善辉,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苗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龙善,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苗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7)桂0226执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龙善、龙善辉的银行帐户,现因本案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善、龙善辉的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勇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华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