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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梁某雄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雄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258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雄,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初中文化,中山市古镇镇双子星物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天等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雄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4时35分许,被告人梁某雄醉酒后驾驶套挂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110625961)至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永南汽车配件城对开路段处,碰撞被害人陈某停放在该处的吉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告人梁某雄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梁某雄在小榄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未羁押)。经鉴定,被告人梁某雄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75.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梁某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出具的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梁某雄抽取血液样本照片、血样提取及送检经过、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诊断证明、被告人梁某雄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雄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梁某雄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雄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梁某雄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梁某雄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炳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区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