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四平市德嘉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与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德嘉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德嘉电子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梅,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长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平市德嘉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2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继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全部欠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02民初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中杰执行员 赵喜军执行员 张 媛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