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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与洛阳市涧西区唐韵唐秀歌厅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阳市涧西区唐韵唐秀歌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执31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被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唐韵唐秀歌厅。申请执行人洛阳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环罚[2014]074号《洛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03行审230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市环境保护局洛环罚[2014]074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由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艳红审判员  杨 洪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蔓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