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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广东财富海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财富海纳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542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广东财富海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泰路1496号首层。法定代表人杨声盛。陈历钱与广东财富海纳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7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广东财富海纳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受理费4986元��因广东财富海纳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986元,执行费为5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5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穗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