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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2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与枣庄市古韵百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雪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枣庄市古韵百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周雪城,胡相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2民初4617号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住所地:市中区解放北路***号。主要负责人:王振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飞,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男,该行员工。被告:枣庄市古韵百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泉头村。法定代表人:周雪城,经理。被告:周雪城,男,197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山亭区。被告:胡相芹,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周雪城之妻,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下简称枣庄银行利民支行)诉被告枣庄市古韵百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古韵农业公司)、周雪城、胡相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涛、李颖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飞、马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韵农业公司、周雪城、胡相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枣庄银行利民支行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古韵农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周雪城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3、被告周雪城、胡相芹对上述款项的给付负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2015年5月29日,被告古韵农业公司向原告借款129万元,年利率8.16%,到期日为2016年5月28日,该贷款由被告周雪城、胡相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周雪城并以其所有的门市房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古韵农业公司、周雪城、胡相芹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内容、形式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被告放弃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存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9日,原告枣庄银行利民支行(乙方)与被告古韵农业公司(甲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29万元,年利率8.16%。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甲方未按约偿还借款,乙方有权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计收逾期利息等内容。该借款由被告周雪城、胡相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周雪城以其所有的位于市中区振兴路吉品商业街16号楼商业12、13单元1-2层房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5月30日,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古韵农业公司积欠原告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58,500元。本院认为,原告枣庄银行利民支行与被告古韵农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古韵农业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贷款到期后,被告古韵农业公司未按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的全部民事责任。原告枣庄银行利民支行要求被告古韵农业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雪城、胡相芹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对该借款的偿还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枣庄银行利民支行对被告周雪城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枣庄市古韵百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借款本金128万元及利息(2016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58,5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11.4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周雪城、胡相芹对上述款项的给付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对被告周雪城抵押的房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枣庄市古韵百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