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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高继能与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如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继能,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如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继能,男,白族,生于1970年,家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委托代理人朱盛军,张学好,云南博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康县。法定代表人李永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如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法定代表人李永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继能与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如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中民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如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继能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将两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发布。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如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被执行人镇康县如下如意橡胶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抵押情况如下:1、房产九宗(共计24579.33平方米),用途分别为酒店、培训中心、办公楼、胶厂,已抵押于五家银行(光大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及临沧信用典当行;2、享有使用权证的土地三宗,共计面积398、58.01平方米,土地上建有酒店、培训中心、办公楼,已抵押于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3、林权25宗,共计面积16889.12亩,其中15088.52亩已抵押于公司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信用合作联社,未做抵押的四宗1800.6亩已处置;4、各类车辆5辆,未设置抵押;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无银行存款,无网络银行开户信息。上述资产中,土地、房产、林权均在其他案件中被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车辆已在登记机关中进行了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对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查,是属云南如意实业集团名下的其他独立法人的财产。综上,本院已执照执行程序的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穷尽执行手段和方法,完成相关的财产调查事项,虽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采取查封措施,但因系一般债权的轮候查封以及查封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故无法对财产进行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遵守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应退出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发现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李 格执行员 甘 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