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06行初45号原告甄某某,女,1990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委托代理人杜志杰,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永兴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永,区长。委托代理人史晓晖,河北宋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诉被告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中,被告已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原告甄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波审 判 员 李全明人民陪审员 刘叶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苑香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