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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4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姚永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81号原告:姚永忠。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杭州西路71号。法定代表人:黄劲,系该行行长。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白马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长青,系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忠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永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永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永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姚永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家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