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姚永忠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永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81号原告:姚永忠。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开发区杭州西路71号。法定代表人:黄劲,系该行行长。被告: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团城山白马路1号。法定代表人:胡长青,系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永忠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黄石天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永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永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永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姚永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朱浩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家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