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任占飞、王建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占飞,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7执84号申请执行人任占飞,男,汉族,1977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王建新,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县,联系方式山东省寿光县。任占飞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8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任占飞于2016-1-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893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扬 来自: